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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指南

第一步 企业点击平台右上角注册按钮,进行注册。

第二步 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企业云】-【企业信息】中更新企业基本信息,上传营业执照、证书等附件,提交,等待审核。

第三步 审核通过后,在【申报管理】中进行项目申报。

第四步 选择申报类别,在【基本信息填写】中完善该项目类别申报所需信息。

第五步 在【申报项目列表】选择具体奖补项目进行申报,填写信息,上传材料,提交初审。

第六步 政策执行部门初审员进行初审和审核。

第七步 政策执行部门初审员进行初审和审核。

注:带书名号的,为系统中对应的菜单或按钮。

庐江县扶持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3-11-07   浏览量:543   来源: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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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扶持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推动我县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和扶持规上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结合《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23]7号)、《庐江县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庐办发〔2021〕41号)、《庐江县促进高端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庐政办秘〔2022〕23号)文件精神及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对被新认定为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管理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管理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二条支持当年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项目。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国家平台,不包括退规再升规的企业),由企业向市级申报奖补,县级按规定予以配套。对当年新增为省重点服务业企业(不包括退规再升规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设立并月度升规入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6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具体以县统计局确认为准)。


第三条支持鼓励服务业企业上台阶项目。(具体以县统计局确认为准)。

(1)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增长15%(含)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且增长20%(含)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增长30%(含)以上 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增长50%(含)以上的省平台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当年规上服务业(国家平台)、省平台营业收入信息采集。对规上服务业(国家平台)、省平台法人企业,上报数据准确、及时有效,当年分别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2400元、600元。


第四条支持完善现代流通体系。对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投资500 万元以上的;对企业新建(购置)、改造冷冻冷藏库、冷链物流车辆、终端冷藏设备等,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向市级申报奖补,县级按规定予以配套。


第五条 加快引进国内国际优质企业。

(1)对于当年新注册且当年月度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两年内按其对我县贡献的50%给予高成长优质企业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于上年注册,当年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且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第一年按其对我县贡献的5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其对我县贡献的3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给予重点企业办公场所支持。

(1)对当年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租赁我县国有资产办公用房的,给予当年50%、第二年40%的租金补贴,累计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租赁社会产业空间的,按不超过7元/m²标准,给予当年40%、第二年30%的租金补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2)对当年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且当年在本县购置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购房价格5%的标准分二年给予支持,累计不超过50万元,获得支持期间及支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企业对外分租、转租的办公用房不得申请支持。不包括仓储物流、加工服务、生活等附属和配套用房,租房补贴与购房补贴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支持粮食应急网点建设。对经县发改委(粮食局)认定的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经营管理规范,信誉良好,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按照要求完成粮食应急储备、加工、配送、销售任务,给予每个应急保障网点3000元/点/年补助(网点包括县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县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县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县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


第八条支持“放心粮油”“主食厨房”工程建设项目。对经县发改委(粮食局)认定为“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 点、“主食厨房”直营店,并被认定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且规范运营一年以上,按照《安徽省“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实施标准(试行)》和《放心粮油加工企业 和示范主食厨房质量安全管理规则》规定,采取上年认定,次年复验的方式,对满一年复验合格的,给予财政资金扶持。认定未满一年或违反《安徽省“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实施标准(试行)》和《放心粮油加工企业和示范主食厨房质量安全管理规则》规定,不予资金扶持。

(1)“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资金扶持。示范店自有经营房屋面积在40 平方米以上、经销点自有经营房屋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个店(点)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一企业或个体扶持总额不超过10 万元;示 范店租赁经营房屋面积在40 平方米以上、经销点租赁经营房屋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个店(点)给予1万元一次性的资金扶持,单一企业或个体扶持总额不超过5万元。 

(2)“主食厨房”直营店资金扶持。自有经营房屋面积25平方米以上的,按每个店给予2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一企业或个体扶持总额不超过20 万元;对租赁经营房屋面积25平方米以上,按每个店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一企业或个体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支持参与农产品产销对接项目。对县发改委(粮食局)统一组织的在合肥举办的“绿色早籼米进万家”合肥展销会的单个企业,给予0.3 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十条支持企业实施“科技兴粮”和“节粮减损”项目。对当年实施“科技兴粮”和“节粮减损”项目的企业,由企业向市级申报奖补,县级按规定予以配套。


第十一条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在我县注册、纳税及统计并正常生产持续经营的服务业法人企业。原有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或者招商项目未达到承诺要求的均不纳入政策支持范畴。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和个人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之内。


第十二条本政策与县财政其他同类扶持政策或其他“一事一议”项目不重复享受,申报享受上级奖补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县级不重复奖补。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其他县级及以下的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对不按要求向财政、统计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造成奖励不能的,不予审核奖励。申报企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3 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本政策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