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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庐江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庐政〔2020〕61号
发布日期:2020-12-28   浏览量:642   来源: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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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庐江县政府性

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庐江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0年12月25日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庐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

 

 

 

 

 

 

 

 

 

 

 

庐江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借用还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中央、省、市关于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风险控制、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政府及其所属单位依法举借的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以下简称政府债务)和依法负有担保或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隐性债务管理按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

第五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应加强本单位政府性债务管理,主要负责人是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加强限额管理、规模控制、预算管理、风险监控、统计监测、信息披露等工作。

县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在安排政府投资计划前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衔接,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的新开工项目。

县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加强金融机构业务监管,制止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融资,规范金融机构信贷行为。

县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将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和其他相关审计范围,促进债务管理制度完善。

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加快债务资金使用,避免资金沉淀;督促单位制定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其他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八条 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政府依法妥善处置政府负有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

第三章 债务举借管理

第九条 政府及其所属单位确需举借债务的,可通过省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代为举借,县政府按规定与省级财政部门签订债券代发和转贷协议。政府及其所属单位举债要与偿还能力相匹配,对其举借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第十条 严格政府债务举借的限额管理。政府及其所属单位举借的政府债务,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并将举债项目列入年度债务预算,报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第十一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债务分类举借机制。举借政府债务应当确定偿债资金来源,制定债务偿还计划。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第十二条  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应当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除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转贷债务外,政府及其所属单位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

第四章 债务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县政府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债转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所属单位要将债务收支纳入本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在下达的年度新增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在下达的置换债券(再融资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债券(再融资债券)的分配建议,报县政府批准。政府及其所属单位举借的债务,按规定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或归还存量债务(到期政府债券),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应按照代发和转贷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将债券还本付息资金逐级上缴至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或有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政府及其所属单位不承担或有债务偿债责任。

属于政府出具无效担保合同或政府可能承担救助责任的,政府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责任或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一定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第五章 债务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均实行规模控制。县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结合财力水平、债务风险、融资需求及项目成熟度等因素,对拟举债项目、举债规模等提出审核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县财政根据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其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并按权重计算综合风险指标,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实施风险预警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政府及其所属单位负责领导本单位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制定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应当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单位不得为融资平台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支持转型中的融资平台公司及转型后市场化运作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承接政府公益性项目,实行市场化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及其所属单位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政府债务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政府及其所属单位要将债务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进行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绩效评价。加强债务资金使用和对应项目实施情况监控,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合理安排使用债务资金,优先保障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提高债务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信息公开和定期报送制度。

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报送和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政府债券存续期、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性债务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应按要求每月定期向县财政报送政府性债务相关信息及融资平台信息月报。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单位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建立地方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政府性债务。审计部门要将政府性债务管理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等审计项目的重要内容。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严肃财经纪律。建立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政府及其所属单位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加强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加大统筹力度,保障政府性债务还款来源。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庐江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庐政办〔2017〕71号)同时废止。


庐江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庐政【2020】6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