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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指南

第一步 企业点击平台右上角注册按钮,进行注册。

第二步 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企业云】-【企业信息】中更新企业基本信息,上传营业执照、证书等附件,提交,等待审核。

第三步 审核通过后,在【申报管理】中进行项目申报。

第四步 选择申报类别,在【基本信息填写】中完善该项目类别申报所需信息。

第五步 在【申报项目列表】选择具体奖补项目进行申报,填写信息,上传材料,提交初审。

第六步 政策执行部门初审员进行初审和审核。

第七步 政策执行部门初审员进行初审和审核。

注:带书名号的,为系统中对应的菜单或按钮。

庐江县---庐江县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
发布日期:2019-10-21   浏览量:3436   来源: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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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合肥市相关金融业扶持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扶持范围

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实施,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上市(挂牌)、拟上市(挂牌)企业,有失信行为(有效期内)的企业除外。

二、扶持政策

(一)设立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

鼓励我县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县财政对拟在上述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实行分阶段奖励:企业成功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后,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后,给予 7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上市成功后,根据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分别再一次性奖励 400 万元、300 万元、300 万元;此前年度已享受过县级有关新三板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补资金的企业,给予其已获奖补资金与此项奖励资金差额部分的一次性奖补。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重组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的企业,给予 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的上市(挂牌)公司,按融资额投入庐江县的 5‰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企业因上市改制和内部资产重组需要补交的相关税费,执

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为支持在我县注册的上市公司发展,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限售股,并在我县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根据其社会贡献度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上限不超过上缴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 85%。

(二)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在新三板

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以下简称省科创板)挂牌。对完成股改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 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省科创板挂牌的企业,完成股改的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未完成股改的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三板和省四板(含科创板)挂牌并实现股权融资的中小企业,按企业首次股权融资额的 1%给予最多不超过 7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与本政策第(一)条不重复奖励〕。

(三)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奖励资金。对依法合规经

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 1%(2019 年上半年按不高于 1.2%标准,2019 年下半年及以后按不高于 1%标准)、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 4 倍以上且完成政银担年度目标任务的县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全年平均融资担保在保余额(不含税融通和成长贷业务)增加额的 0.5%,给予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设立税融通业务奖励资金。鼓励县级政策性融资担

保机构开展税融通业务,对税融通年度业务发生额达 3000 万元以上,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 1%且无需企业提供抵押物作为反担保措施和缴存客户保证金的县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 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关于印发庐江县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

案》(庐政办〔2014〕156 号)、《关于印发庐江县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庐政办〔2014〕157 号)、《关于印发庐江县税融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庐政办〔2016〕8 号)、《关于印发大湖名城中小微企业政保贷创新增信类产品方案的通知》(庐政办〔2015〕102 号)、《关于印发庐江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庐政办〔2015〕171 号)、《关于印发庐江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方案的通知》(庐政办〔2016〕30 号)以及县政府与县担保公司、邮储银行合作开展小微企业成长贷信贷产品等有关奖励和风险补偿

政策继续执行。2012 年县政府《关于印发庐江县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支持办法的通知》(庐政〔2012〕106 号)废止。

三、附则

(一)本政策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对不按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向财政、统计和相关

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的,造成奖励不能的,不予审核奖励。

(三)本政策与县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上报享

受上级奖补的,除本扶持政策第(一)、(二)款可与上级政策叠加享受外,县不重复奖补。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其他县级及以下的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四)本政策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