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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指南

第一步 企业点击平台右上角注册按钮,进行注册。

第二步 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企业云】-【企业信息】中更新企业基本信息,上传营业执照、证书等附件,提交,等待审核。

第三步 审核通过后,在【申报管理】中进行项目申报。

第四步 选择申报类别,在【基本信息填写】中完善该项目类别申报所需信息。

第五步 在【申报项目列表】选择具体奖补项目进行申报,填写信息,上传材料,提交初审。

第六步 政策执行部门初审员进行初审和审核。

第七步 政策执行部门初审员进行初审和审核。

注:带书名号的,为系统中对应的菜单或按钮。

关于印发《庐江县支持溃破圩口淹没区工业企业 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的实施意见 操作规程》的通知 庐经信字〔 2020〕97号
发布日期:2020-11-22   浏览量:711   来源: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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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支持溃破圩口淹没区工业企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的实施意见操作规程

按照《庐江县支持淹没区工业企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的实 施意见》(庐政办〔2020] 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件)、《庐 江县进一步支持溃破圩口淹没区工业企业加快灾后重建和恢复 生产的实施意见》(庐政办〔2020 ] 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 件)文件精神,为规范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 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申报主体

在本县溃破圩口淹没区范围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 范围内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受灾企 业),台创园辖区内科研机构。

二、 申报时间

2020年11月23日-12月4日,2021年元月11日-15日和 7月份分别集中申报一次,原则上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及时申报。

三、 申报、兑现程序

企业、科研机构向所在镇(园区)提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镇(园区)负责对溃破圩口淹没区内受灾企业厂房(净化车间) 重建和修缮、设备购置和维修、恢复生产等情况进行认定,台创 园另外负责对辖区内科研机构恢复科研活动情况进行认定,并对 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镇(园 区)公示3天,公示有异议的,镇(园区)立即组织复审,公示 无异议后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县经信局。县经 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审核,经县 政府审批后,将审核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或 对异议复审后按程序将资金拨付到工业企业和科研机构。

四、申报条款及材料要求

(一)贷款贴息补助(33号文件第5条)

申报条件:受灾企业在2020年7月22日-2021年6月30 日期间新增抗灾贷款并实际发生利息。

申报材料:(1)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1); (2) “涉企 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 “溃破圩口淹没区受灾工业企业新 增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4-1); (5)新增贷款汇总表 (附件4-2);(6)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附件4-3)、2020 年7月22日-2021年6月30日期间签订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 或贷款进账单、借款利息结算凭证复印件(分笔填报)。

2020年11月23日-12月4日,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2020年7月 22日-2020年11月30日新增贷款产生的实际利息的贴息申请; 2021年7月份,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2020年12月1日-2021年6月30 日前新增贷款产生的实际利息的贴息申请;2021年7月1日及以后 新增贷款产生的实际利息的贴息申请,在企业申报2021年工业扶 持政策期间,一并受理。

(二)设备补助

1. 设备购置补助

33号文件第6条申报条件:受灾企业在2020年7月220-2021 年6月30日期间内,新购置机器设备总额在50万元以上。

42号文件第(二)条申报条件:受灾企业的设备受淹无法继 续使用需重新购置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设备购置(以合同 和发票时间为准)。

申报材料:(1)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1); (2) “涉企 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 ;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资金申请表(附件3) ; (5)新购 设备补助申报明细表(附件5) ; (6)购置设备的合同、增值税 发票抵扣联(验发票原件,进口设备另外提供报关单)。购置融 资租赁设备的补充提供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协议、融资租赁公 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等。对申报42号文件设备购置条款暂未开 具增值税发票的,需提供设备购置合同、预付款相关凭证,经现 场查验设备后提前兑现预付款部分,余款在提供增值税发票和下 剩付款凭证后兑现;(7)申报42号文件设备购置补助需另外提供设备受淹证明材料(受淹照片等),并由镇(园区)在证明材料上明确核定。

2. 设备维修补助

33号文件第6条申报条件:受灾企业因水淹损坏需要维修的机器设备在2020年7月22日-2021年6月30日期间维修并产生费用。

42号文件第(二)条申报条件:受灾企业的设备受淹需要维


修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设备维修(以合同和发票时间为 准)。

申报材料:(1)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1); (2) “涉企 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资金申请表(附件3); (5)设备维修补助申报明细表(附件6);(6)设备维修合同、发票等;(7)申报33号文件设备维修补助需提供受淹设备原值证明材料 (受淹照片、购置发票或合同等),具体以镇(园区)认定为准;(8) 申报42号文件设备维修补助需提供设备受淹证明材料(受淹照片等),并由镇(园区)在证明材料上明确核定。

(三) 租赁标准化厂房补助(33号文件第7条)

申报条件:受灾企业在2020年7月22日-2021年6月30日期间 内,在本县范围内租赁不低于500㎡标准化厂房用于工业生产并 实际支付租金的。

申报材料:(1)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1); (2) “涉企 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 ;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资金申请表(附件3) ; (5)出租方标准化厂房合法手续证明材料;(6)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7)镇(园区)出具租赁厂房用途证明。

(四) 新建厂房补助(33号文件第8条)

申报条件:受灾企业在2020年7月22日一2021年6月30日期间内,自建自用标准化厂房,新建建筑面积达2000㎡以上并竣工验收。

申报材料:(1)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1); (2) “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 ;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资金申请表(附件3); (5)项目 备案(核准)批复文件、厂房建设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厂房 竣工验收报告(消防、环评、土建等专项验收之一也可)。

因建设周期较长未在集中申报期间竣工验收的,可另行申报。

(五) 厂房和净化车间重建补助(42号文件第<一>条)

申报条件:(1)受灾企业厂房(生产经营用房)受淹经认 定需要重建且在2020年11月30日前开工;(2)受灾企业净化车 间受淹需要整体拆除重建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工。

申报材料:(1)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1); (2) “涉企 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 ;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资金申请表(附件3) ; (5)厂房(净 化车间)重建情况现场认定表(附件7-1 ) ; (6)重建厂房的, 还需提供厂房相关合法手续证明,施工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

(7)净化车间整体拆除重建的,提供重建施工合同、发票等。

(六) 厂房和净化车间修缮补助(42号文件第<一>条)

申报条件:厂房(生产经营用房)或净化车间受淹需要修缮 且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工。

申报材料:(1)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1); (2) “涉企 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 ;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资金申请表(附件3);(5)厂房(净


化车间)修缮情况现场认定表(附件7-2 ) ; (6)厂房或净化车 间修缮的施工合同、发票等。

(七)恢复生产奖励(42号文件第<三>条)

1. 规上工业企业恢复生产奖励

申报条件:受灾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2020年12月31日前恢 复生产。

申报材料:(1)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1); (2) “涉企 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资金申请表(附件3); (5)企业2019 年度所得税或增值税申报表(须经税务部门盖章);(6)企业 恢复生产情况现场认定表(附件7-3) o

2. 规下工业企业恢复生产奖励

申报条件:受灾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在2020年11月30日前恢 复生产。

申报材料:(1)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1); (2) “涉企 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 ;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资金申请表(附件3) ; (5)企业2020 年上半年所得税或增值税申报表(须经税务部门盖章);(6) 企业恢复生产情况现场认定表(附件7-3)。

3. 科研机构恢复科研活动奖励

申报条件:台创园辖区内受灾的科研机构在2020年12月31 日前恢复正常科研活动。

申报材料:(1)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1); (2) “涉企

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 ;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资金申请表(附件3); (5)科研机 构恢复科研活动情况现场认定表(附件7-4); (6)水灾前投资 亿元以上的科研机构需提供投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决算审计报 告等)。

(八)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标准补助(33号文件第9条)

申报条件:受灾企业2020年1月1 日-12月31日期间内在庐江 县正常纳税。

申报材料:(1)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1); (2) “涉企 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资金申请表(附件3) ; ( 5 ) 2020年企业完税证明。

五、附则

(一) 中央、省、市出台行蓄洪区工业企业相关扶持政策的, 庐江县遵照从优执行,不重复享受。

(二) 2019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企业享受42号文 件政策(一)(二)条相应条款的完成时间可延迟6个月。

(三) 本政策与县财政其他同类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申报 企业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 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33号文件自2020年7月22日起执行,42号文件自 2020年10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由县经信局会同有关 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