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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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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企业云】-【企业信息】中更新企业基本信息,上传营业执照、证书等附件,提交,等待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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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 选择申报类别,在【基本信息填写】中完善该项目类别申报所需信息。

第五步 在【申报项目列表】选择具体奖补项目进行申报,填写信息,上传材料,提交初审。

第六步 政策执行部门初审员进行初审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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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促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
发布日期:2019-05-06   浏览量:6124   来源: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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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庐江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强化扶持重点,突出打造亮点,促进农业供给侧改革和规模化经营,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名优特和安全农产品生产,推进农业发展转型升级,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支持有意愿、有实力的主体参与产业扶贫,积极探索创新产业扶贫模式,大力推行各类园区、龙头企业带动、经营大户带动和群众自身调整优化种养结构的“三自一带”模式,推动贫困村、贫困户与市场主动对接,力争每个实施产业扶贫项目的贫困村、贫困户都有主体带动,实现贫困村稳定出列、贫困户稳定增收,特制定本政策。

一、奖补范围

1、设立“促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列入财政支农资金范围,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原则上年度安排奖补资金总额1700万元。

2、在本县区域内(不含白湖农场)注册、生产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在奖补资金总量控制的情况下,优先扶持在本县区域内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创业就业或带动贫困户就地就业的农业项目。

二、奖补内容

(一)大力扶持新型经营主体

3、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按照评定标准和考评办法,每年分别评选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10个、县级示范家庭农场20个,每个分别补助2万元、1万元,严格按照标准评选,宁缺勿滥;对当年获得市级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称号的,每个分别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称号的,每个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大力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

5、对于经工商部门注册的经营主体,开展机插秧、机械化穴播服务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以服务合同、相关材料和检查结果为依据,每亩补助20元。对开展植保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的,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水稻产业项目实施。

6、对开展农业创新型服务,建立农事服务中心,自筹资金投资20万元以上、服务范围5万亩以上、设立服务网点10个以上,并通过验收的,对每个农事服务中心予以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达到市级验收标准的,县财政按规定予以配套。

(三)大力扶持优质粮食订单生产

7、鼓励和提倡龙头企业建立品牌粮食订单生产基地。对县级以上粮食龙头企业,围绕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示范县创建,按照“龙头企业+种粮大户”模式,建立优质粮食订单生产基地,单个龙头企业签订优质粮食订单面积在8000亩以上,每亩给予6元奖补。

(四)加强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8、支持经果林基地建设。对于选用经国家和省经果林良种证书认定或审定的蓝莓、葡萄、梨、桃、猕猴桃、薄壳山核桃、油茶等经果林品种,种植基地(连片)规模在50-200亩之间的农业经营主体,在三年内予以每亩总计2000元的奖补,其中第一年每亩奖补1000元,第二和第三连续两年每亩奖补500元。种植规模在200亩以上的,申请市财政奖补。

9、支持良种茶园示范基地建设。对于经市监部门注册的企业,新建国家级优质良种标准化茶园规模在100亩以上的,在三年内予以每亩总计2000元的奖补,其中第一年每亩奖补1000元,第二和第三连续两年每亩奖补500元。对于建立珍稀或国家级茶叶良种苗圃在10亩以上的单个业主,每亩一次性奖补3000元。

10、支持现代渔业建设。对新建“稻渔”综合种养基地连片面积2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给予200元补助;对罗氏沼虾、南美白对虾或澳洲淡水龙虾养殖50亩以上、泥鳅养殖100亩以上的,每亩均一次性给予200元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对新认定为市级示范场和市级水产良种场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万元。

11、支持畜禽标准化基地建设。在非禁养区对新(扩)建并具适度规模的畜禽标准化清洁生产养殖场(小区)予以奖补。其中:对新(扩)建年出栏商品猪2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对新(扩)建存栏种羊2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对新(扩)建存栏蛋鸭10000只以上(蛋鸡20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均予以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获得新认定的部级、省级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小区)分别一次性奖补2万元、1万元。

12、支持设施栽培基地建设。对集中连片新建钢架大棚净面积在30亩以上并已开展种植业生产的单个业主,每亩一次性补助2000元;对集中连片新建连栋钢架温室大棚(以棚膜、阳光板、玻璃等封闭,不含太阳能光伏大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并已开展种植业生产的单个业主,按棚内净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50元。

(五)大力推进农业示范园区建设

13、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当年被认定为市级现代特色高效农业园区和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申报单位,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六)大力扶持农业品牌创建

14、加大农产品品牌的创建与宣传力度。从专项资金中切块资金100万元进行重点打造,形成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行业领先的农产品品牌。对新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4万元、4万元、3万元;对农产品获得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8万元、4万元、1万元;对富硒等特色农产品获得国家级、省级品牌称号认定(认证)的单位,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若同一企业同类产品当年获得不同等级的品牌称号(认证),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奖励。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的非官方机构评审认证不予奖励。

(七)大力发展都市休闲农业

15、支持都市农业“休闲农业节庆活动”,办节相关费用补助“一事一议”,列入财政预算。

16、对本县申报获批的市级都市农业示范区项目,县财政按照1:1.5比例配套项目资金。

(八)大力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创建

17、对当年获得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镇或示范镇站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8、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窖(池)建设,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或家禽1000只以上规模养殖户及畜禽定点屠宰场,新建或改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窖(池),按照200元/立方予以奖补,全县总量控制在50万元。

19、对县域内经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生产资质,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生产有机肥料,年生产销售商品有机肥达2000吨以上,且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生产企业,按照商品有机肥实际销售量100元/吨予以奖补,全县奖补资金总额控制在100万元以内。

(九)大力扶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20、鼓励农业经营主体或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凡符合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总体规划要求及农用地相关政策的,在其规模化生产经营区域内,开展高标准农田、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经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并经县审计局审计后,投资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审定投资额30%给予奖补。

(十)大力支持农业保险机制创新

21、建立保险经办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保理赔新机制,对规模经营主体实行一对一投保理赔。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多交农业保险保费的情况下,多交保费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县财政各按50%分担,提高保险金额。提标的品种和保险金额另行出台方案。

(十一)大力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22、支持科技示范。加强农业物联网示范县建设,对自筹资金新建农业物联网示范点,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并通过验收的,每个一次性补助10万元。

23、支持农机服务信息化建设。对于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因农机服务信息化体系建设需要,对其安装的与县农机数据管理服务系统相连接的农机作业监测终端,予以每个1000元的奖补。

24、设立改革创新奖。每年评选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与保险新产品开发、农业科技服务等方面改革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或单位3名,各奖励2万元。

三、奖补流程

25、项目备案。凡验收类项目一律实行项目备案制。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前需向所在镇政府提交书面建设申请,经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镇集中分别报送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产办”)和项目牵头单位备案。凡未予备案的项目,一律不予验收和奖补。

26、镇政府初审。镇政府负责项目初审,并填写初审汇总表,初审汇总表中要注明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申报奖补项目名称,初审合格后,分别报各相关牵头单位。各镇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须及时申请县级验收,并提供相关资料。

27、牵头单位验收。按照有关要求,优质粮食订单生产项目由县粮食局牵头,机插秧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由县农机局牵头,经果林、茶叶、水产等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分别由县林园局、供销社、水产办牵头,畜禽标准化基地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窖(池)建设由县畜牧局牵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由县财政局牵头,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特色蔬菜和设施基地建设、农产品品牌创建、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创建、有机肥生产、农业保险机制创新、农业科技创新等项目由县农委牵头(其中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农机服务信息化项目分别由县供销社和农机局牵头),各牵头单位分别制定验收操作规程或细则,报农产办研究后印发。所有验收类项目,牵头单位须会同县农产办和财政局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对涉及园区、基地面积方面验收类项目,须有两名验收人员分别持GPS同时进行现场测量。本着“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参与验收人员当场签署验收意见,并对项目验收结果负责。对季节性较强的验收项目,可根据需要由各牵头单位提出申请,适时组织开展验收。项目验收结束后,验收资料由牵头单位及时集中报送县农产办。非验收类项目须提供认定(认证)文件或证书原件等资料。凡报送资料不完整的,一律不予受理。

28、集中审核。县农产办根据验收结果,会同县农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集中审核各项目验收结果,确定各项目奖补金额,并报县政府审批。

29、公示公开。县农产办负责将拟兑现的项目情况,在庐江县人民政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0、按期兑现。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牵头单位分项目分户予以登记造册,报县农产办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在指定银行打入受奖补对象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奖补资金一律采取转账方式发放,确保奖补资金发放到位。

31、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与实际不符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不予奖励,三年内取消申报财政奖补项目资格。同时,对属人为原因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2、种植结构调整、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等验收结果,作为对各镇(园区)农业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附则

33、本办法与县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上报享受市级奖补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县级不重复补助。

34、各相关牵头单位根据本政策,及时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35、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一年;原《庐江县促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庐政〔2016〕23号文件)同时废止。

36、本政策由县农产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