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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庐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改粮食〔2024〕13号
发布日期:2024-04-24   浏览量:370   来源: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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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庐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加强县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县储粮”)管理,确保县储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得动、用得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储粮承储企业必须具备县储粮承储资格。承储资格由企业申报,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庐江县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第三条  县储粮包括县政府储备的粮食(包括原粮及成品粮)。

县储粮按县政府批准的规模建立,品种和布局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商县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庐江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执行。为优化县储粮结构,经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对部分品种进行串换。

第四条  县储粮承储企业在已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中确定。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与县储粮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

第五条  县储原粮必须实行专仓储存,不得与其它粮食混存。成品粮应在经认定的仓房内存放。

第六条  账、卡、牌等格式,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一)县储粮储存仓库使用统一规范的县储粮标识,并悬挂在仓外醒目位置。

(二)《庐江县县级储备粮专卡》要在仓内悬挂,应填写规范,记录准确、变更及时。

(三)台账管理。粮食出入库时逐车登记《庐江县县级储备粮实物台账》;库存数量应与储备粮专卡、统计账、财务账相符。

第七条  仓储常年做到“无虫害、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承储企业要充分应用信息化管理系统,严格落实“一规定两守则”及县储粮日常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储粮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  承储企业以县粮食行政主管等相关部门的文件为依据,方可组织粮食出(入)库;县储原粮出(入)库须通过“智慧皖粮”信息化系统实施;承储企业如实填写县储粮实际完成出(入)库的品种、数量,及时汇总报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承储企业入库的粮食必须达到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原粮要达到国标三等以上(含),大米质量符合国标三等以上(含),小麦粉质量符合特制一等。承储企业应将质量检测结果及时准确填入《县级储备粮专卡》。

新轮入的县级储备粮,按本细则第十二条检验;对库存的县级储备粮,原则上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关资质质检机构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的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分别于6月底和11月底前报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相关具备资质质检机构应根据相关要求,适时进行库存粮食质量检验。

第十条  品质检验标准执行《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等有关规定,并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粮油质检机构检验结果为依据。

县储粮储存年限要求。正常储存参考年限(按收获年度计算)为:原则上稻谷2-3年,小麦3-4年。

第十一条  县储粮轮换以粮食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原则上原粮3年内轮换1次、优质品种原粮1-2年轮换1次,成品粮1年内至少轮换4次。

对检测认定为“轻度不宜存”粮食,必须在当年进行轮换,对检测认定为“重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立即进行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承储企业可向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二条  县储原粮实行先进先出、均衡轮换、错峰轮换制度。县储原粮每年轮换的数量原则上为县储粮储存总量的25%至40%。县储原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必要时,经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县农发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架空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县储成品粮要常储常新,每年至少轮换4次,不设架空期。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在当年12月底之前向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储粮下年度轮换品种数量,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粮食质量、储存年限,按照均衡轮换的原则,商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同意后,于第二年3月底之前共同将年度轮换计划下达承储企业。

第十四条  县储粮轮换分为同品种轮换、不同品种轮换,轮换方式可以采用先销后购,也可以采取“购销统一、价差锁定、低价中标”等方式进行。

1.常规轮换。在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时,县储原粮轮入原则上由承储企业按照最低收购价挂牌收购,如遇特殊情况无法顺利轮入,可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重新商定价格挂牌收购或公开招标采购。在没有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时,县储粮原粮轮入可以按照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县农发行指定价格挂牌收购,也可以公开招标采购。

县储原粮轮出原则上通过有资质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竞价销售。销售货款全额回笼至县农发行账户。

县储原粮竞价销售底价、招标采购拦标价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县农发行共同确定。县储原粮不能顺利公开竞价销售的,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依法依规处置。成品粮按照常储常新的方式,由承储企业结合经营周转,自主轮换。

2、择机轮换。在确保县储粮储备安全的前提下,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粮食市场行情,提出意见商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对县储粮提前进行择机轮换。

第十五条  县储原粮入库后,承储企业向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申请验收。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具备资质的质检机构按规范进行扦样,并按国家标准中所列质量指标及有关食品卫生指标进行检验,收到检验结果后,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轮入粮食进行验收。通过账、卡、实物的全面核查,确认账账、账实是否一致,并据实填写《县级储备粮轮入验收情况表》。

县储成品粮首次入库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结合经营开展自主轮换轮入的成品粮不再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县储原粮的入库成本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共同核定。承储企业挂牌收购入库成本为指定收购价格(含等级差)。如验收等级高于实际收购等级,按照实际收购等级核算;如验收等级低于实际收购等级,按照验收等级核算;公开招标采购入库成本为中标价格。县农发行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发放贷款。县成品粮入库成本按照国家粮食统计折率参照同年度政府储备原粮标准进行核定。县储粮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七条  县储粮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等参照中央、省、市级储备粮补贴标准执行。

原粮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费用、收购费用、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其中,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xx元/吨;收购费用补贴标准为xx元/吨,轮换费用标准为xx元/吨;贷款利息按照承储企业与相关农发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据实补贴。

成品粮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费、轮换费和资金占用成本补贴。其中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xx元/吨(根据原粮保管费用/0.7折合);轮换费用为每年xx元/吨;资金占用成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补贴。

承储企业按季度向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庐江县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申请表》和《庐江县县储备粮实物台账》,经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县财政部门核拨费用的依据。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按季直接拨付承储企业。入库、出库费用在轮入、轮出工作结束后一次性拨给承储企业。县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县储粮监管费用。县储原粮承储合同到期后企业不再承担承储任务的,保管费用补贴原则上计算至实际出库完成日,若实际出库完成日晚于合同规定的承储期限日,需经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补贴。

第十八条  县储粮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一)承储企业轮入县储原粮时,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县农发行按照实际需要预核发贷款。

(二)县储原粮按县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动用或在一个承储周期结束后轮出,销售款应统一汇入县财政部门在县农发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贷款本金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县农发行核实。销售收入高于入库成本时,由财政风险基金专户按照入库成本划转至承储企业的农发行账户归还贷款,价差收入用于弥补下次轮换价差支出;销售收入低于入库成本时,财政风险基金专户按照收到的销售收入、以前结余的价差收入、部门预算安排的价差支出分别转至承储企业的农发行账户归还贷款。县级储备粮的损耗处置,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的规定执行,统一计入轮换价差。

(三)县储粮财政补贴应分利息(资金占用成本)、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明细科目据实核算,全部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按照《承储企业日常检查情况报告表》规定的内容,每月月底之前开展一次自查工作,自查结果据实填写,并在下个月5日之前上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在补贴费用拨付前组织对县储粮进行一次全覆盖数量检查,可结合粮食安全检查、粮食库存检查等一并实施。每半年组织对县储粮进行一次全覆盖质量检测;同时,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运用“智慧皖粮”手段,对县储粮管理情况进行实时、在线监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按照职责要求和相关规定,每年通过“双随机”形式开展一次县储粮数量、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并依据承储企业诚信经营情况适度调整检查频次。

按照上级要求或工作需要,县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可对县储粮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结果作为补贴资金拨付、承储计划调整、对企业及有关人员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县储粮管理、数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县有关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庐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庐政〔2023〕97号)和本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实施细则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若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实施调整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