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承接合肥市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强化扶持重点,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名特优和安全农产品生产,促进我县农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农业提质增效、农民持续增收。根据我县产业发展实际,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对《关于印发庐江县促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庐政〔2018〕19 号)调整完善如下。
一、扶持范围
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
农场、种养大户等各类经营主体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在奖补资金总量控制的情况下,优先扶持在本县区域内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创业就业或带动贫困户就地就业的农业项目。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单位和个人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二、扶持政策
(一)大力扶持新型经营主体
1.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1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被评选为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县级示范家庭
农场的,每个分别补助 2 万元、1 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以上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每个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大力支持现代农业“510”产业提升工程
支持现代农业“510”产业提升工程及基地建设,具体奖补
政策另行制定。
(三)大力支持各类农业示范园区创建
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
的,分别给予 5 万元、2 万元、1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被认定为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申报单位,每家给予 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给予 2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为市级示范场和市级水产良种场的,给予 1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部级、省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分别给予 2 万元、1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大力扶持农业品牌创建
对有机农产品新获证单位奖补 5 万元,再认证单位奖补 2
万元;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获证单位(含续展)奖补 5 万元;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获证单位(含复查换证)奖补 4 万元。对农产品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称号、市知名商标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 8 万元、4 万元、2 万元;对富硒等特色农产品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品牌称号认定(认证)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 8 万元、4 万元;对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当年新获得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 8 万元、4 万元、2 万元。若同一企业同类产品当年获得不同等级的品牌称号(认证),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奖励。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的非官方机构评审认证不予奖励。
(五)大力支持农产品加工及拓展销售渠道
1.对于从事农产品精深加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当年在
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用于建设厂房、购置加工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结算的利息给予 50%的一次性贴息补助,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2.大力支持庐江茶叶公用品牌白云春毫进合肥。鼓励茶叶
企业在合肥市场销售茶叶,开办专卖店。庐江茶企在合肥江南名茶城或二环路内主要市口开设庐江白云春毫茶叶专卖店一年以上(必须是茶企自己经营),且营业面积达 50 平方米以上,房产和装璜费用 15 万元以上的(以发票为准),每个店面给予 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六)大力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创建
对当年获得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镇(示范镇
站)或平安农机示范镇(示范村)的,给予 1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大力扶持油菜机械化生产
对于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油菜精量穴播
服务面积在 100 亩以上的,每亩给予 100 元的一次性补助;开展油菜毯苗移栽面积在 50 亩以上的,每亩给予 200 元的一次性补助(以服务合同、相关材料和农机智能监测结果为依据)。
(八)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对县域内经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生产资质的有机肥生产企
业,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及农作物秸秆,年生产销售商品有机肥达 2000 吨以上,且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按照商品有机肥实际销售量,每吨给予 100 元的一次性奖补。全县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九)大力发展都市休闲农业
1、支持都市农业“休闲农业节庆活动”。经申报备案的企
业主办的农业节庆活动,对办节展会设计、布展等相关费用给予 50%补助,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2、鼓励支持发展休闲农业。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县
级休闲农业(渔业)示范点(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 8 万元、5 万元、4 万元、3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三、附则
(一)本政策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对不按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向财政、统计和相关
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政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造成奖励不能的,不予审核奖励。
(三)本办法与县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申报享
受上级奖补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县级不重复奖补。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其他县级及以下的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项目单位 3 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本政策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 2 年。原政策《关于印发庐江县促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庐政〔2018〕19 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