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庐江县新型功能材料产业集聚
发展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园区)、县直相关单位:
《庐江县新型功能材料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LFGS[2021]106号
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庐江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17日
庐江县新型功能材料产业集聚发展基地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新型功能性材料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安徽省“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皖财建〔2021〕238号)、《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重一创”建设的实施意见》(合发〔2017〕38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2018〕30号)《合肥市“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合发改产业〔2019〕876)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下达我县新型功能材料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专项引导资金。专项资金按照“精准聚焦、竞争择优,规范操作、公平公正,创新方式、注重绩效”的原则,安排到项目。合肥庐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是推进建设新型功能性材料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建设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结合县委、县政府重大政策及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企业是该专项资金的实施主体,要落实各类建设事项(项目)实施条件,确保实施进度、质量。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支持项目类别。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全县范围内的新型功能材料所属产业重点项目,及基地建设的重大事项。具体类别如下:
(一)研发类:可加快基地自主创新能力的新产品研发和关键性技术产业化项目,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第三方检测平台项目。
(二)产业类:可有效提升基地产业规模效益的产业链核心、重点配套项目,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及新工艺示范应用项目。
(三)基地建设的重大事项:能扩大基地对企业的综合服务范围,提升基地招大引强的吸引力,达到强链补链的作用,最终有效提升基地集聚和规模效应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支持项目建设条件。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支持方式为资金补助方式。
(一)研发类项目。主要支持在建项目,在申报通知明确的时间范围内产生的实际研发投入费用按照相应比例予以后补助,补助资金仅用于项目研发投入。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所在基地分配资金总额的15%,同一个研发类项目可连续2年申报支持。
(二)产业类项目。主要支持上一年度1月1日以来开工的在建项目(原则上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以项目投入、评审情况等为依据,按照“借转补”方式对项目予以补助,补助资金仅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厂房)投资额的50%。项目所在镇(园区)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每个项目一个协议)。
(三)基地建设的重大事项。主要遵循“围绕基地、突出重点、服务企业、滚动发展、提升集聚”的原则,编制产业规划和开展产业论坛等活动,活动最高补助每年不超过100万。支持我县新型功能性材料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用于基地建设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所在基地分配资金总额的15%。
第五条 支持企业降本增效。对基地内企业给予贴息补助。
第六条 申报条件。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进行资金申报、确定资金支持对象时应重点遵循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园区或独立法人主体,且业务范围必须包含申报基地所属产业相关内容。
(二)同一企业在同一类型的项目申报不超过1个,同一新产品或关键性技术的研发、产业化视为同一个项目。
(三)已获得其他市级或省级“三重一创”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可以重复申报。
(四)已获得往年战新基地专项资金,但项目未按期建成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企业,不得申报当年基地资金。
(五)有失信信息记录的企业,一律不予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请及分配
第七条 资金申请。各镇(园区)负责对企业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所附票据等相关材料进行真实性及合规性审核。涉及基地重大事项,由资金需求方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所在镇(园区)审核通过后报基地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项目评审。企业项目申报材料,遴选产业(财务)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基地资金申报项目开展竞争性评审,择优支持。基地重大事项由园区(企业)编制方案,县新型功能材料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九条 单个项目补助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对基地申报事项,需要联合会审的,由县发改委依据评审意见,会同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局等部门开展联合会商并提出会商意见;无需联合会审的,由县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县发改委依据会商意见或审核意见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方案经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县发改委报县新型功能材料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专项资金根据基地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和县发改委的项目计划文件,县财政局下达发改委资金指标,由县发改委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四章 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包括重大项目建设、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及用于基地建设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专项资金原则上与市、县级其他专项政策同类条款资金不重复支持。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基地应当严格按照省、市关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督促项目单位做好资金使用管理,要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单位要积极加大投入,按期、按质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建设成效,尽早发挥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五章 专项资金绩效及监管
第十三条 成立县新型功能性材料基地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领导小组,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工业副县长共同任组长,县发改委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发改委、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高新区等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
第十四条 县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开展项目资金的评估督导等工作。县财政局协助对涉企项目进行比对筛查。县审计局负责加强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各镇(园区)是项目资金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资金监管的直接责任,并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运行的过程监督,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政策资金合规使用,县审计局应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第十五条 各镇(园区)和项目单位应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管理,于次年年初(根据具体通知时间),将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报县发改、财政部门备案。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镇(园区)和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编造虚假材料,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及涉及的中介机构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将纳入产业政策信息系统黑名单库,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并取消其3年内申报省市各项政策资金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遇上级部门政策调整应及时予以修订,具体申报时间、条件、程序等内容详见资金申报通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功能性材料基地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