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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指南

第一步 企业点击平台右上角注册按钮,进行注册。

第二步 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企业云】-【企业信息】中更新企业基本信息,上传营业执照、证书等附件,提交,等待审核。

第三步 审核通过后,在【申报管理】中进行项目申报。

第四步 选择申报类别,在【基本信息填写】中完善该项目类别申报所需信息。

第五步 在【申报项目列表】选择具体奖补项目进行申报,填写信息,上传材料,提交初审。

第六步 政策执行部门初审员进行初审和审核。

第七步 政策执行部门初审员进行初审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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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庐江县支持淹没区工业企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庐政〔2020〕 33号)
发布日期:2020-08-28   浏览量:171   来源: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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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支持淹没区工业企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的实施意见

 

根据《庐江县 2020 年灾后重建工作实施方案》(庐政〔2020〕35 号),制定我县支持淹没区工业企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的实施意见。

一、支持范围

在本县淹没区范围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其中,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各条款支持。

二、政策措施

1. 各金融机构积极向上争取并用活用足各项金融政策,加大信贷投放规模,简化信贷业务流程,开发创新金融信贷产品, 优先支持受灾企业购置机械设备、生产原料、新建厂房等,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牵头单位:人行庐江支行,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监管局>、各金融机构)

2. 对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因受灾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工业企业,各金融机构及时为受灾企业办理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和延缓利息支付等手续,缓解受灾工业企业还贷付息压力。(牵头单位:人行庐江支行,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监管局>、各金融机构)

3.对受灾的工业企业在 2020 年 7 月 22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内,加大直接投放信用贷款的力度,为受灾工业企业争取更加优惠的利率。由县担保公司增信的新增抗灾贷款年利率原则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础利率执行。(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人行庐江支行、各金融机构)

4.对受灾的工业企业在 2020 年 7 月 22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内,降低新增抗灾贷款担保门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消实物反担保限制,满足受灾企业合理资金需求,对受灾工业企业给予容缺快速办理,对所有新增抗灾贷款免收担保费用。(牵头单位: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配合单位:各镇< 园区>)

5.对受灾的工业企业在 2020 年 7 月 22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内,新增抗灾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础利率给予实际发生利息全额财政贴息;低于基础利率的,据实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单个企业抗灾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本条款与县财政其他扶持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牵 头单位:县经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6.对受灾的工业企业在 2020 年 7 月 22 日-2021 年 6 月 30日期间内,新购置机器设备总额 50 万元以上的,按设备购置金额的 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新购置机器设备补助上限为 200 元;设备维修费用按实际维修发生金额 50%且不超过设备净值的2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设备维修补助上限为 50 万元,此政策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牵头单位:县经信局,配合单位: 县财政局)

7.对受灾的工业企业在 2020 年 7 月 22 日-2021 年 6 月 30日期间内,在本县范围内租赁不低于 500 ㎡标准化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按企业厂房租赁面积给予生产期间每月实际支付租金的 80%、最高不超过每月 10 /㎡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牵头单位:县经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8.对受灾的工业企业在 2020 年 7 月 22 日—2021 年 6 月 30日期间内,自建自用标准化厂房,新建建筑面积达 2000 ㎡以上,按建筑面积给予 100 /㎡、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兑现,此政策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牵头单位:县经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9.对受灾的工业企业在 2020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缴纳的所有税种按地方留成部分标准全额奖补企业, 用于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牵头单位:县经信局,配合单位: 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三、附则

中央、省、市出台行蓄洪区工业企业相关扶持政策的,庐江县遵照从优执行,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与县财政其他同类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申报享受 上级奖补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县级不重复奖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项目单位 3 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政策自 2020 年 7 月 22 日起执行,由县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