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根据《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缴存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家庭在本市无房且租住住房的;(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五)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六)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七)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八)非本市户口离职,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出境定居的;(十一)离休、退休的。”针对不同的提取条件,所需提供的材料不同。如还公积金贷款提取,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本人名下的一类储蓄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