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01   浏览量:135   来源:   保护视力色:                
分享到: 0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局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健全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工信厅政〔2018〕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4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市经信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市经信局依法对非煤矿山企业开展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市经信局职能调整划入的执法事项开展的执法检查适用本规定。

对群众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以及有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需要实施专项检查或者拉网式检查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遵循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检查人员为市经信局在编在岗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统筹指导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局机关各相关执法处室依据职责具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执法处室编制局机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领导批准后由局政策法规处统一公布和录入事中事后监管平台。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政府职能转变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局机关相关执法处室负责建立、更新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录入和公开。

第九条  局机关各相关执法处室应于每年一季度制定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报局政策法规处备案。制定随机抽查计划由相关执法处室在事中事后监管平台通过机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并打印检查单。

第十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年度抽查比例不得低于计划制定完成时本辖区内企业(不含注销、吊销、迁出)的5%。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可以聘请专家参与。聘请专家参与的,适用市经信局关于专家论证相关程序规定。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按照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重新抽取。

第十三条   局机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现场检查方式开展抽查。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

现场检查人员应对照检查单逐项进行检查,并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确认。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检查人员应于检查结束20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检查结果录入事中事后监管系统。

第十五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检查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对检查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第十六条  局机关职能处室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受检查对象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七条  各相关职能处室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